2025-08-19
HaiPress
一名父亲在拖欠子女抚养费的同时,放弃了自己应继承的遗产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,并最终判决该父亲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。
小宸是蒋先生和梁女士的儿子。2017年,梁女士与蒋先生离婚,法院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宸抚养费1500元,直至其年满18周岁。然而,判决生效后,蒋先生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。
梁女士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但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。梁女士了解到,蒋先生的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,其父于2016年11月去世,该房以210万元售出。按理说,蒋先生及其母亲、姐姐应共同继承其父名下50%的产权份额,蒋先生应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抚养费。
通过调查令,梁女士得知蒋先生及其母亲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,使得该房屋50%的产权份额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。梁女士认为,蒋先生此举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,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。因此,小宸将蒋先生及其姐姐告上法庭,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,并要求蒋先生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。
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,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抚养费无关。蒋先生当时仍有工作和收入,具备支付能力,之后才失去工作,且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,并非为逃避义务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。蒋先生长期不履行义务,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,主动放弃继承,不久后又失去工作,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。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,存在明显恶意,故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。
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。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,但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,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。无论收入变化或财产状况如何,父母都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,任何试图通过转移、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,不仅违反法律规定、背离社会公德,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